二、罗香林关于民系的论述
民系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、我国客家学研究先驱罗香林 20 世纪 30 年代创立的学术概念。按罗氏的意见,民系是指民族中 各个支派。一个庞大的民族,在其历史发展的长河中,随着环境 和时代的变迁而逐渐分化出不同派系和略有分别的民系。民系的 乱离迁徙,途径不同,栖止殊异,到达目的地以后,容易受当地 环境的影响,原有属性便发生变化,结果便是民系的形成。
民系这个概念放在特定的历史过程和特定的地理环境的综合 作用中加以考察,颇有见解,也符合民系形成的实际。但基于罗 氏所处那个时代,学术研究未精,故其对民系划分原则尚未具体 化,实际上很难操作。近年,民系研究蔚为时尚、成就斐然。有 学者提出,民系的形成,应参考如下原则:一是,在某一时空背 景下,生活着一支稳定的居民共同体,其数量一般不低于同一时空背景下的土著居民。二是,这一居民共同体须形成独特的心理 特征、文化范式及自我认同意识。三是,这一居民共同体须形成 一种有别于周边的方言系统。 这些原则可操作性强,可用于关 于广府民系问题的探讨。
三、族群诸说
民系现在又称族群,20 世纪 90 年代作为西方人类学概念被 介绍到中国,曾在人类学、民族学界引起强烈的反响。有的学者 不主张使用这个概念,但多数学者认为族群概念有利于人类学和 民族学的深入研究。在一定意义上说,族群概念的引入和使用, 为中国人类学和民族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宽广的天地。
在关于族群的众多概念中,挪威学者弗雷德里克 · 巴斯的 认识是较科学合理的。他认为,族群作为一种由文化孕育出来 的单位和组织类型,指的是这样一个人群:(1)生物上具有极 强的自我延续性;(2)共享基本的文化价值,实现文化形式公 开的统一;(3)组成交流和互动的领域;(4)具有自我认同 和被他人认同的成员资格。
另一位西方人类学者纳森 ·格雷泽则认为,族群是指在一个 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,其中最 显著的特质就是这一群体的宗教、语言的特征,以及其成员或祖 先所具有的体质的、民族的、地理的起源。
西方学者对族群的界定和理解,一是生物的,即体质上的共 同性;二是文化上的共同特质;三是社会的自我认同或被认同。 这三者的集合体或共同体,方才成为一个族群。
中山大学孙九霞教授认为,族群可以等同于民族,也可以指 民族的下位集团“民系”。她给族群下定义为: “在较大的社会 文化体系中,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和文化,因此主观上自 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,即称为族群。其中共同的 渊源是指世系、血统、体质的相似;共同的文化指相似的语言、 宗教、习俗等。这两方面都是客观的标准, 族外人对他们的区分, 一般是通过这些标准确定的。”
第二节 民系与区域文化
一、区域文化是民系存在和划分的依据
民系是民族的一部分,而共同文化是划分民族的一个重要依 据。但民族又离不开血统,例如汉族,其血统就受古汉人、鞑靼人、 东胡人、古越人等影响,他们体质上有明显差异,故今日汉人相 貌各地都有所不同。但共同文化比共同血统对民族界定更有决定 性的意义。陈寅恪先生曾指出:区别胡人还是汉人,看文化而不 是看种族,认同汉文化的是汉人,否则就是胡人。② 对民族如此, 对民系也应不例外,仍以文化差异作为主要根据之一。因为民系 比民族区分更细、更具体,地域性也更鲜明,故与地域文化的关系也更紧密。如果说一个民族可以散布在多个省份,那么民系分 布则以地域集中为主要特征,民系与地域的文化关系也更不可分 割。岭南汉人划分的几大民系,都有地域集中分布特点,文化个 性皆以所在地理环境为转移。如客家人山居,耕梯田,重教育, 讲客家话;广府人从事水田稻作,重商,讲广州话(俗称“白话”); 潮汕人临海,耕海,也重商,讲潮汕话;雷州人临海,耕稻作、 旱作、热作,也以海为商,讲的是属于闽南语系的雷州话。这四 大民系都在特定环境下,在各自历史演进中形成、发展文化个性。
二、一体两面:民系与区域文化
民系和区域文化,犹如一个物体的两面,难以截然划分主次。 区域文化的存在,离不开特定空间,也即某一个地理单元,包括 行政区、自然区、文化区等。它们性质可以不一样,等级可以不同, 但都可以成为某种文化赖以存在的空间形式。例如湖南以南北走 向的雪峰山为界分为湘东和湘西两大区域:湘东由湘江、资江流 域组成;湘西由沅江、澧水流域组成。按语言和风俗差异,湖南 分为湘资文化区和沅澧文化区,前者使用湘方言,后者使用官话 为主,文化区域差异很清楚。① 虽然至今没有将这两个文化区划 分相应民系,但作为文化载体,这两个文化区实际上可分别视为 湘东和湘西民系,以湘东、湘西两大地理区域为依托,展现湖南 区域文化和湖南人的文化。